建设股份纪委警示教育提醒
2020-02-11
51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从严追究防疫不力责任人
警 示
领导干部注意了
前车之鉴,防疫不力被问责的主要行为
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相关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委监委严格执纪,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等问题,坚决从严查处;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查处、推动整改;对失职渎职、挪用救援款物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建设股份纪委通过网络收集近期各地通报案例,发现目前全国各地至少已经有60余名干部因疫情防控不力等被问责。特殊时期,关键时刻,领导干部该站出来就要站出来,该顶上去就要顶上去,该挑的担子就要挑起来,该负的责任就要负起来。“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以下防疫不力行为希望大家格外注意,引以为戒,千万不要重蹈覆辙。
01
隐瞒实情、瞒报信息
浙江省温岭市一基层干部瞒报家属返乡信息被免职。
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党委1月26日通报,该镇沙岙村党支部书记张夏友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故意隐瞒儿子、儿媳妇、孙女、孙子从湖北武汉疫情暴发地返乡的事实,严重违反了本次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经该镇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张夏友同志沙岙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消息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02
缓报信息、数据不准
冷水江市委办副主任蔡俊峰、市政府办副主任杨文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问题。
1月28日,根据娄底市委的安排,冷水江市应于1月26日7时30分前报送精确到乡镇街道的从湖北返乡人员统计数据(时间截至1月25日)及相关信息。蔡俊峰、杨文在具体落实工作中,没有认真领会上级的要求,没有抓好工作的督促落实,没有对相关材料与数据进行认真核实把关,导致冷水江市未能及时按要求报送从湖北返乡人员数据及相关信息,且先后三次报送的数据不一致,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经冷水江市委研究决定,对蔡俊峰、杨文予以停职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
消息来源:湖南省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
03
擅离职守、没有在岗
涟源市古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贺永擅离职守问题。
1月26日,经涟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督查组督查发现,古塘乡值班领导、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贺永擅离职守、没有到岗到位。经涟源市委研究决定,对贺永予以停职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
04
道听途说、乱发信息
武穴市花桥镇一干部微信群发不实信息被撤销党内职务。
1月22日20点17分,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柏树林村党支部委员、副主任项江红将自己道听途说的内容为“花桥现已发生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送到武汉,武穴市人民医院没有接收”的不实信息,以编辑短讯的形式发送到自己为群主的该村项献小组微信群上(微信成员81人)。
随后,该信息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23日,花桥镇纪委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党纪立案,并移交花桥派出所予以处理。
武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花)行罚决字(2020326号)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月23日晚上,报武穴市纪委同意,花桥镇纪委给予项江红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05
宣传不力、管控不力
衡东县第三人民医院防控疫情管控不力、宣传不力问题
1月26日,湖南省衡阳市纪委监委、市卫健委联合督查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时,发现衡东县第三人民医院未制订防控疫情应急预案,未按要求设立发热预检分诊台等,发热门诊地点偏僻,疫情防控宣传工作不到位。1月28日,衡东县第三人民医院院长袁剑峰受到免职处理,衡东县卫健局副局长向献群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06
观察期间、违规外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志勇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规外出参加聚餐问题。
1月16日至21日,程志勇请假到湖北省枣阳市参加婚宴,往返均在武汉市转乘动车。回到金城江区后,程志勇在按规定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规外出参与聚餐活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30日,程志勇受到免职处理;1月31日,金城江区纪委对程志勇予以立案审查。
07
情况不清、履职不力
沿河自治县官舟镇人大主席、马脑村脱贫攻坚队队长张文静疫情防控工作履职不力问题。
张文静在马脑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中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履职不力,未按照要求及时认真核实并上报疫情防控重点人员名单,致使该镇后期管控工作较为被动。同时,该村村医赵进相对本村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底数不清,情况不明。1月29日,张文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赵进相受到批评教育。
08
严重失职、严重失责
天津市卫健委一官员因疫情防控严重失职被问责。
1月29日,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级巡视员王增田同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增田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天津市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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